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原劳动部即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曾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劳动法》起到了细化和补充的作用,让《劳动法》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执行性。 例如,在工资支付方面,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形式等内容。该规定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就保障了劳动者能按时、以合理的形式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 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该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原劳动部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比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下,如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了详细说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这些规定虽然出台时间较早,但在新的法律规定未覆盖或者细化的领域,依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