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该怎么办。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机制可以用来救济小股东的权益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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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运营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其权益有时容易受到侵害。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救济机制。 首先是查阅权。小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这就好比小股东有权查看公司的“账本”和“决策记录”,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其次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机制为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避免其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 再者是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权益时,而公司又怠于行使权利追究其责任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也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一种重要保护。总之,这些法律机制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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