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作品有哪些约束性规定?


软件著作权作品的约束性规定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合理使用方面来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单纯为了学习和研究,大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软件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付费。比如,学生为了学习编程,对某款软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就属于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次,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和限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再者,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也是一种约束。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这就意味着,超过保护期后,软件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最后,对于侵权行为的约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了多种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