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南方请求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是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想做亲子鉴定,但女方不同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相关的司法解释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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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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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当男方请求进行亲子鉴定而女方不同意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指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这个规定来看,法律并不是强制要求女方必须配合做亲子鉴定。但是,如果男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比如血型不符、孕期情况异常等,来证明亲子关系可能不存在,而女方既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认定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是成立的。 这背后的原理在于,当一方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关键的鉴定程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通过科学手段查明时,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这样的司法解释有助于解决亲子关系纠纷,维护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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