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我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种合同和其他合同比起来,有啥特别的规定。我担心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这些特别规定而吃亏,想知道法律上对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别的要求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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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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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与财产保险合同等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保险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意味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比如,张三不能随意为一个与他毫无关系的陌生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他对该陌生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其次是保险费的支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费支付和合同效力上的特别之处,与一些即时结清的合同有很大区别。 再者是保险金的给付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通常具有给付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明确了保险金在特定情况下的给付方式和归属,保障了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情形。《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些规定限制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同时也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公平权益。 最后是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与财产保险合同在解除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在解除环节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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