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按照我平时的工资来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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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理解误工费赔偿标准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概念。 首先是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通俗来讲,就是从受伤不能工作那天开始,到医院证明可以正常工作或者定残的前一天为止。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然后是收入状况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你每月固定工资是8000元,因为受伤请假两个月没上班,单位扣了这两个月工资,那误工费就是16000元。这里需要你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来证明你的实际收入和减少的收入。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如果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比如,你过去三年平均每年收入是30万,平均每天收入约822元,误工30天,那误工费就是24660元。 要是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比如当地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每年6万,平均每天约164元,误工40天,误工费就是6560元。 此外,如果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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