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和家人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现在觉得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想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协议。但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看看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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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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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指双方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达成的书面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想要变更或撤销已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首先,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一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误以为某一财产价值很低而进行了分割,事后发现该财产实际价值很高,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了部分财产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最后,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财产分割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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