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经鉴定为六级工伤。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能拿到哪些赔偿,具体的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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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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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旨在保障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六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内容。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六级工伤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关于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的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再者,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不同,所以具体的补偿金额也会有所差异。例如,在某些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能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根据当地规定,以月数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方式确定。 此外,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还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医疗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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