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补偿是N+1还是2N+1呢?


在探讨辞退补偿是“N+1”还是“2N+1”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里的“N”“N+1”“2N+1”是什么意思。 “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1”指的是在经济补偿“N”的基础上,额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被称为“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就需要支付“N+1”的补偿。 “2N”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的赔偿金。 而“2N+1”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正常的劳动法律实践中,一般不存在这种补偿方式。所以,判断是适用“N+1”还是“2N”,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是符合法定情形但未提前通知,就是“N+1”;如果是违法解除,就是“2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