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排放重金属废水案中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是因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环境十分敏感和重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所以对这些区域的保护力度更大。 2.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等特点,如果随意排放、倾倒、处置,会对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3.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会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 4.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同样,这些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环保监管规定,极大地破坏了环境监管秩序。 6.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从严打击。 7.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运营对环境质量至关重要,篡改数据等行为会掩盖其真实的污染排放情况。 8.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保障,减少运行支出可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 9.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一标准考量了污染行为对经济造成的损失。 10.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损害包括对土壤、水体、植被、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破坏。 11.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这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 1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破坏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 1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这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14.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污染行为可能导致周边环境不适宜居住,从而引发群众的疏散和转移。 15.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毒人数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了严重的后果。 16.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总之,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方面考量的,旨在全面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