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怎么起算?

我给朋友的分期债务做了保证,现在不太清楚这个保证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每一期债务到期开始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到期开始算呢?我担心错过保证期间自己会有麻烦,想了解下具体的起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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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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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是一个在实际中经常会让人产生疑惑的法律点。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要在这个时间段内找保证人承担责任,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不用负责了。 对于分期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分期债务中,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方式,那么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每一期分别计算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这是因为分期债务虽然是分多期履行,但本质上是一个整体的债务关系,从最后一期届满开始计算更符合债务的整体性和保证责任的完整性。 举个例子,甲向乙借款,分三期偿还,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起算方式,那么保证期间就从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之,分期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关键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通常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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