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超刑期国家是否赔偿?
羁押超刑期国家是否赔偿,这是一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问题。下面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羁押超刑期”的概念。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当实际羁押的时间超过了法院最终判决所确定的刑期时,就构成了羁押超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羁押超刑期,但在该法的框架下,羁押超刑期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羁押超刑期显然符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这一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羁押超刑期国家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当出现羁押超刑期的情况时,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赔偿标准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总之,羁押超刑期国家通常是要给予赔偿的。公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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