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遗产问题的步骤是怎样的?


处理遗产问题一般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确定遗产范围。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简单来说,就是要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像房子、存款、车辆、股权等只要是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都属于遗产范畴。 接着要查明是否存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要是有遗赠扶养协议,就按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若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就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之后要通知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再就是进行遗产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要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等职责。 最后进行遗产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