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包含哪些?


专利行政复议指的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主要包括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专利行政复议规程》等相关规定,能够成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有:专利申请人,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者单位;专利权人,也就是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当这些主体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宣告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或者认为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专利奖励报酬纠纷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时,都可以作为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专利行政复议中,如果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是被申请人。如果是对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比如地方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等,此时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是被申请人。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也是专利行政复议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这里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被申请人,同时也是复议机关。对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时相应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就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