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通话记录证据给法庭是否需要纸质版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想把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不太清楚是否一定要提供纸质版。具体情况是通话记录目前只有电子存储形式,想知道这样够不够,还需不需要再整理成纸质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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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通话记录证据给法庭,最好同时提供纸质版。 首先,从证据的形式要求来看,当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呈现于法庭时,应当向法庭提供储存该音频记录的原始载体。例如,录音是在手机里,那就要提供该手机作为原始载体供法庭核验。同时,需要对通话录音进行一定程度的编辑,编写成清晰易懂的文字稿,并将其打印出来制成纸质版本,运用标记方法突出关键内容,以便法官及陪审团能更高效地理解和审查这些证据。 其次,从法律规定角度,录音资料要符合法定要求、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并且得到法定程序的认证,才有资格成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录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未受到任何法律上的约束,谈话是自由意志表达,且出于善意和必要,目的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也有类似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总之,虽然没有绝对强制要求必须提供纸质版,但提供纸质版有助于证据的展示和理解,对案件的审理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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