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有哪些实务问题?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代位权诉讼的案子,对其中很多实际操作问题不太懂。比如代位权诉讼的流 程是怎样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等。希望能了解代位权诉讼在实际操作中的各个方面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首先,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例如,甲欠乙钱已到期,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主张还款,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就可能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其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代位权诉讼一般由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理。
再者,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