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正处于婚姻相关的事务处理中,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作出了哪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我的事情可能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内容,以便能更好地处理自己的婚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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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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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补充。 首先,在结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其实就是说,如果结婚登记程序有问题,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来撤销,而是要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这依据的是保障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严肃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租金不属于单纯的孳息,是通过经营管理等产生的收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再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解释规定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都是为了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也有详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债务的界限,保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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