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方面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首先,在结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例如,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这意味着,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才会导致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则主要是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形。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其次,在夫妻财产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市场行情自然增值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将该房产出租获得的租金,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有严格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者,在离婚方面,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