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方面。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这就告诉我们,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法定的,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才是无效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在夫妻财产关系上。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价自然上涨,这属于自然增值,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再者,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此外,解释还对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债务认定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