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结婚方面,解释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彩礼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就属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等情况时,也有详细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解释规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婚姻中的过错赔偿等问题也有相应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司法解释都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