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件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取保候审,简单来说,是在刑事诉讼里,司法机关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保证不影响诉讼且能随传随到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此规定,可能会让一些本不该取保的人被取保,这和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不符。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被判处这些刑罚,但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或妨碍诉讼可能性,却因规定被取保。 另一方面,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只明确了刑罚下限,没限制上限,这就容易让执法人员在判断时存在随意性。 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存在一些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审。比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属于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却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存在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其次,办理取保候审,要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例如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可按相关许可性规定办理。 最后,为防止取保候审中出现司法腐败,要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人保或钱保保证其不影响诉讼并随传随到。 社会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逃跑等对刑事诉讼活动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累犯: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