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编一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最高法对于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方面的事情,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之类的,不清楚最高法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些规定会如何影响我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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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相关案件的处理。 在结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法定结婚年龄这一强制性规定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在夫妻财产方面,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合理地平衡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收益方面的权益,考虑到了财产增值的不同原因。 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该解释明确,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清晰地界定了赔偿责任主体,保障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在子女抚养方面,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给予了父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同时也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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