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婚姻法有哪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婚姻家庭内容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以下为你介绍较为重要的几部司法解释及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主要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比如,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明确其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该解释还对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探望权、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彩礼返还等问题是重点内容。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明确了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通过。该解释重点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比如,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处理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婚姻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整合并替代了之前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在继承原有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为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