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合同条款复杂,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为了妥善处理这些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处理纠纷的基础定义。 在合同效力方面,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关于合同的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如果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此外,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涵盖了合同效力、履行、质量问题、惩罚性赔偿以及权属证书办理等多个方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