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什么解释?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这类案件有啥解释,这些解释对我的赔偿有啥影响,具体在赔偿范围、责任划分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的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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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为您进行详细解读。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相关条款。其次,关于赔偿范围。解释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方面,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者,在责任承担比例上,解释也有相应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多个方面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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