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抢夺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的详细规定。 首先,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就为司法机关判断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提供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抢夺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这个区间,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情形。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抢夺行为,解释也有特别规定。《解释》第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体现了在特定情节下,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 此外,解释还对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抢夺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对于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区分不同犯罪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总之,该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准确认定抢夺刑事案件,依法惩处抢夺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让司法人员在处理抢夺刑事案件时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也让公众对抢夺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