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相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这是因为公证书的变更、撤销等复查程序有其专门的规定,法院不直接受理此类请求。 其次,关于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规定》第五条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公证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再者,对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们对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另外,规定还对诉讼主体、管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因公证事项产生纠纷,应以公证机构为被告。管辖方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公证书出具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为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解决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证机构,都应遵循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保障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