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部关于立案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想知道公安部对于立案的最新要求和标准。我之前遇到过报案后没立案的情况,不清楚现在公安部的立案规定有啥变化,比如什么样的案件能立案,立案的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这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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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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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立案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立案的条件是关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的“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比如盗窃案件,当盗窃金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就满足了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其次,立案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此外,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同样有相应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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