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点事去公安机关报案,不太清楚他们接报案和立案具体是咋操作的。想知道从接我报案开始,他们要走哪些流程,在什么情况下会立案,什么情况不立案,这些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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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首先,关于接报案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这意味着,只要有人来报案,公安机关不能拒绝,要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比如,张三发现有盗窃行为来报案,公安机关就得马上接待他,详细记录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其次,对于立案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例如,李四报称自己被诈骗了,但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所谓的“诈骗”只是双方的经济纠纷,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予立案。 如果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这为报案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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