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立案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立案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表明,公安机关立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财物确实被盗,这就存在犯罪事实,并且盗窃行为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等情况,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在立案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立案程序作出了规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另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保障了立案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有案不立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