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在法律领域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赔偿制度里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 赔偿请求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若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某人被错误拘留,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那么这个人就是赔偿请求人,他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的要求。 而赔偿义务机关,则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不同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有所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赔偿方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责任,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