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哪些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领域,了解票据当事人的分类是很重要的,它能帮助我们明晰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和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首先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它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就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简单来说,他就是票据的“创造者”。例如,企业A为了支付货款,签发给企业B一张商业汇票,那么企业A就是这张汇票的出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企业A签发的商业汇票是由企业C来付款,那么企业C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在对票据进行承兑后,就成为了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票据上的金额向持票人付款。 收款人,即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在上述例子中,企业B就是收款人,收款人拥有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到期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接下来是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就成为承兑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比如企业B把收到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企业D,那么企业B就是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在刚才的例子中,企业D就是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获得票据权利后,可以继续背书转让票据或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流转和兑付等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