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人偷东西卖给我,我买了有责任吗?

今天有个人神神秘秘地拿了一些东西卖给我,价格比市场上便宜很多。我当时没多想就买下来了,后来才怀疑这些东西可能是偷来的。我现在特别担心,想知道我这种情况会不会有法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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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赃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您在购买时是否知晓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以及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 如果您在购买时并不知情,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些物品是偷来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那么您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您作为善意受让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小偷请求赔偿。 然而,如果您在购买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物品是偷来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那么您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收购”。这种情况下,您不仅可能需要返还物品,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达到一定标准,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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