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我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家里有人在服刑,我想知道他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减刑或者假释,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所以想了解这个规定里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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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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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作出了详细且全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刑的相关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规定》对不同刑罚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 对于立功表现,《规定》也有相应的说明。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等多种情形。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在减刑时会给予考虑。 再说说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明确了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禁止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此外,《规定》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审查罪犯的改造表现、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适用。 总之,《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障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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