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而制定的。 首先,关于受案范围。该规定明确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比如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引发的行政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意味着当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土地权利的保护。该规定强调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再者,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该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当村民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涉及集体土地权益的职责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保障了不同主体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此外,在证据和举证责任方面,规定也做出了相应的安排。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