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诸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中,常常涉及多个主体,如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保险公司等。该解释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等情况。 其次,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和范围也有清晰界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这就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 再者,对于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该解释规定道路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道路上出现坑洼未及时修复,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道路管理者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方面,本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它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对于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遇到具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