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裁判要旨”这个概念。裁判要旨其实就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的结论。它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这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在工程质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施工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承担相应的修理和赔偿责任。
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承包方不仅可以要求支付本金,还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
另外,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 效。
对于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保障了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的合法权益。
还有在工程工期延误方面,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总之,这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涵盖了建设工程从合同签订到施工、质量、价款结算等多个环节的法律问题。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主体来说,了解这些裁判要旨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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