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唐山罪犯拘役在逃多久了?

我平时比较关注唐山的刑事案件,看到有罪犯处于拘役在逃的状态。我想了解下,从他们开始在逃到现在具体过去了多长时间呢?想知道有没有一个统计数据或者大概的时长范围,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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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拘役在逃”这种表述稍显混淆。拘役是一种刑罚,是法院判决后对罪犯执行的处罚方式,而在逃一般是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逃避抓捕的状态。如果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逃,并没有所谓固定的“在逃多久”的说法,因为网上追逃是没有期限的 ,公安机关会一直追捕,直到将其抓获归案。 如果想问的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逃跑,到最终可能被判刑整个流程的时间,这要分不同情况。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在被刑拘24小时之后,在接下来的3个自然日内将被批准逮捕。随后,警方展开侦查和羁押手续,这个过程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侦查羁押结束后,交由检察院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策,这段时间规定是一个月。一旦检察院作出公诉决定,案件便进入审判阶段,审判期一般为两个月。也就是说,从刑拘到判决生效,一般需要大约5个月零3天。 不过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案件,逮捕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7天,侦查羁押期间可以延长至三个月;涉及重大犯罪团伙或者其他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可以延长至五个月;如果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逮捕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七个月。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以及审判期的延长,也分别可以延长至一个月15天和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全流程可能长达14个月52天。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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