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哪些新规?


在了解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新规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指的是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像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过不包含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计入资产成本的支出。 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含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表明新会计准则将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分期摊销。这样的处理方式简化了会计核算,更符合费用的确认原则。 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里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就包含开办费,税法规定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进行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在开办初期盈利状况较好,选择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如果企业预计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那么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的方式,能够在以后年度盈利时发挥抵税作用。同时,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