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费收入按什么交税?


独立董事费收入交税的相关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能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他们从公司取得的独立董事费,与一般的公司内部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独立董事并不像公司的正式员工那样,与公司存在任职、受雇的关系,他们主要是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为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其获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来交税。 “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并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需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独立董事同时又在公司任职、受雇,那么其从该公司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此时独立董事与公司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其获得的董事费等收入和工资一样,都是基于在公司的工作而取得的报酬,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税更合理。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费收入交税的情况要根据独立董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来确定,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