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是否不允许行使取回权?
我之前把一批货物放在朋友那里保管,当时约定好了取回时间,结果因为我自己的事耽搁了,超过了约定时间。现在我想去把货物取回来,朋友却以超过时间为由不让我取。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过期了是不是真的就不能行使取回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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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取回权是指当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不过,取回权的行使往往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此条未明确提及时间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行使取回权。如果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可能会导致取回权的丧失。 从法律原理来讲,设置合理期限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若允许权利人无期限地行使取回权,会使相关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权利人迟迟不行使取回权,可能会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非破产的普通民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取回财产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超过约定时间行使取回权,对方有权基于约定提出抗辩。不过,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超过期限,权利人可以主张继续行使取回权。比如遇到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使得权利人无法按时行使权利,那么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仍能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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