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把东西寄存在朋友那,当时说好存一个月,结果现在过了时间我还没去取。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这种寄存人未按约定的情况会有啥说法,我会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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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寄存人未按照约定的情况有相应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行事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若寄存人不支付,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直到寄存人支付相关费用。 另外,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寄存人未按照约定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寄存人在合理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保管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通过提存,保管人可以免除继续保管保管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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