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报酬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有个物品需要找人保管,想和对方签保管合同,但不太清楚报酬这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要是没在合同里说清楚报酬的事,后续会怎么算呢?是默认免费保管,还是有其他判定方式?就想了解下保管合同报酬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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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报酬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这很好理解,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保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寄存人就有义务按照这个约定来支付。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关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报酬的情况,有以下考量因素: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如果能确定保管人以此为业,比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一般会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二是依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若一般人判断都是有偿的,那么也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相关概念: 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务不要式合同:双务是指双方都有义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等义务,保管人有妥善保管等义务;不要式是指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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