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通俗来讲,诺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保管人和存货人谈好仓储相关事宜,双方都同意了,这个仓储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不像有些合同需要实际交付东西才成立。
其次,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保管人得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不是随便一个人就能当保管人的,得有相应的仓储条件和合法资质,这和一般的保管合同不一样,一般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要求没这么严格。
再者,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有偿则说明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要给报酬。在仓储合同里,保管人要提供仓储服务,把存货人的货物保管好;存货人呢,要给保管人支付仓储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和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一般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然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里,存货人交给保管人储存和保管的货物必须是动产,像房子这类不动产是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的。
最后,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是提取货物的重要凭证,它记录了仓储物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当储存期限到了,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就得凭借仓单去提取货物。
相关概念: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生效的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相互都负有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受权利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记录着仓储物等相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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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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