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实缴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未实缴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应该缴纳的出资额,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实际缴纳到位。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按照各自的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当合伙企业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一般是以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按照税法规定来计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未实缴出资会影响到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另外,在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由于未实缴出资,实收资本为零,所以在未实缴期间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只有当实际缴纳出资后,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总之,合伙企业未实缴出资在税收政策上有其特定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合伙人需要准确了解这些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