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设立属于什么保留类型?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对税种设立的保留类型不太清楚。不知道税种设立在法律层面到底属于哪种保留类型,这对我理解税务体系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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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规定。它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在我国,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法规等形式进行规定。相对保留则是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法律时,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先制定行政法规。 而税种设立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就意味着,税种的设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确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设立新的税种。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公民权利保护角度来看,税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强制征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将税种设立作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能够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开征新税,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从法治原则角度来看,它维护了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使得税收的征收有法可依,避免了税收征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所以,税种设立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类型,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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