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公司打算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是不清楚纳税义务到底什么时候产生。是在决定转增的时候,还是实际转增完成的时候呢?我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点,好提前做好税务安排,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展开 view-more
  • #未分配利润
  • #转增资本
  • #纳税义务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企业常见的财务操作,指企业将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实收资本,相当于股东对企业进行了额外的投资。关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多个税种,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通常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这意味着,当公司决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就产生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股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那么其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取得的收益一般可享受免税政策,不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若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在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产生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个人股东通常是公司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企业股东,符合免税条件无纳税义务,不符合的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和个人应准确把握时间节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