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是怎样的?
我有点担心国家的稳定问题,看到有说分裂国家法里提到采取非和平方式,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采取非和平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依据和程序是怎样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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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维护国家统一、针对分裂国家行为相关的重要法律是《反分裂国家法》 。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里的非和平方式可以理解为在和平统一的可能性不存在时,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不得已采取的武力等强制手段。 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需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该法第九条也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既体现了国家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也表明了全中国人民坚决反对“台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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