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应填在哪里?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准确处理“其他收益”的填报,首先需要了解“其他收益”这个会计科目。“其他收益”是一个会计上的概念,它主要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等。 从填报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报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不过通常不会直接在主表上填写“其他收益”,而是要先在对应的附表中填好相关数据,这些数据会自动汇总到主表中。 一般情况下,“其他收益”的发生额会体现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或者《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具体填在哪张表取决于企业的行业性质。如果是一般企业,就填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里;要是金融企业,则填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中。在这两张表中,有专门的行次来填写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他收益”中包含的政府补助等收入,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应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填报时,要遵循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确保收入的准确核算和申报。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其他收益”,比如某些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可能会涉及到不征税收入的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企业的“其他收益”属于此类不征税收入,在汇算清缴填报时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