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对第三人行使权利时,第三人指的是谁?
我和朋友按份共有一套房子,最近听说按份共有人能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但我不太清楚这里说的第三人具体指哪些人,是和我们房产没关系的所有人吗?还是有特定范围呢?想弄明白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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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比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子,分别占 30%、30%、40%的份额。 而按份共有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中的“第三人”,指的是除了按份共有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他们与按份共有的财产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人可以分为多种情况。一种是侵权第三人,比如有人未经按份共有人同意,损坏了按份共有的物品,此时这个侵权人就是第三人,按份共有人可以共同对其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再一种是合同第三人,例如按份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就是第三人,按份共有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对其行使权利,像收取租金等。另外,在涉及物权变动时,比如按份共有人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购买者也是第三人。总之,只要是与按份共有的财产存在法律关系的非按份共有人,都可能成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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